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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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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30號林顯棠、郭丁輝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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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屏院惠民愛字第109訴53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顯棠、郭丁輝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53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張文玲
 

  • 發布日期:111-08-29
  • 更新日期:111-08-29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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