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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他字第27號張輔宗、葛企平、劉范君秀、李作雄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張輔宗、葛企平、劉范君秀、李作雄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第
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他字第27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張輔宗、葛企平、劉范君秀、李作雄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莊惠如
- 發布日期:111-08-29
- 更新日期:111-08-29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