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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被告王立喆、王幼芝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云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立喆、王幼芝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王立喆、王幼芝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法院地址:屏東市棒球路9號)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鄭珮瑩
函 稿 代 碼:F065-2 庭期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
- 發布日期:111-09-05
- 更新日期:111-09-0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