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34號邱志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志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原訴字第3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鍾思賢
- 發布日期:111-09-05
- 更新日期:111-09-0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