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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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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5號被告林秉均(原名:林偉銘)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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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刑儉111年度簡上字第5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林秉均(原名:林偉銘)之傳票1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簡上字第55號被告林秉均(原名:林偉銘)詐欺等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行審理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振法
 

  • 發布日期:111-09-08
  • 更新日期:111-09-08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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