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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王博慧之開庭通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恒111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博慧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王博慧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法院地址:屏東市棒球路9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王博慧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蔡政學
股 別:恒股
- 發布日期:111-09-12
- 更新日期:111-09-1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