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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視同上訴人江秀淑、江素春、江美慧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云111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江秀淑、江素春、江美慧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分割遺產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視同上訴人江秀淑、江素春、江美慧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家事法庭(法院地址:屏東市棒球路9號)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視同上訴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鄭珮瑩
函 稿 代 碼:F065-2 庭期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
- 發布日期:111-09-12
- 更新日期:111-09-1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