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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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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劉智仁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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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刑節111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附民被告劉智仁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請求損害賠償案
      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附民被告劉智仁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書記官  李宛蓁
 

  • 發布日期:111-09-19
  • 更新日期:111-09-19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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