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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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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94號阮氏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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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云110年度婚字第19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阮氏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194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阮氏惠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家事法庭(法院地址:屏東市棒球路9號)進行詞辯論程序,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鄭珮瑩


函 稿 代 碼:F065-2 庭期國外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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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09-19
  • 更新日期:111-09-19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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