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志文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訴字第668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志文得隨時來院領取。 民事庭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