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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35號潘進榮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潘進榮(即潘得雀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原訴字第35號拆屋還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業已函復,請被告閱卷後表示意見到院。
民事庭
書記官 鍾思賢
- 發布日期:111-09-21
- 更新日期:111-09-21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