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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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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207號被告阮蓓美(NGUYEN THI BE DEP)之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通知函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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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云110年度婚字第20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阮蓓美(NGUYEN THI BE DEP)之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通知函 1 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207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通知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阮蓓美(NGUYEN THI BE DEP)得隨時到庭領取。


書記官  鄭珮瑩


 

  • 發布日期:111-09-27
  • 更新日期:111-09-27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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