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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潮簡字第402號謝添、鄭記、鄭福建、李永、許源寶、陳清芳、洪漏順之告知訴訟狀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添、鄭記、鄭福建、李永、許源寶、陳清芳、洪漏順之告知訴訟狀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潮簡字第40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告知訴訟狀,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9時30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300號)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 發布日期:111-10-03
- 更新日期:111-10-03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