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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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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05號相對人林國顯之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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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定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0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國顯有關訪視之院函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05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有關訪視之院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國顯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書記官  姚啟涵


 

  • 發布日期:111-10-06
  • 更新日期:111-10-0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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