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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號謝德明、白玉龍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民事補正狀繕本、開庭通知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屏院惠民天字第111訴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白玉龍、謝德明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民事補正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民事補正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潘豐益
- 發布日期:111-10-17
- 更新日期:111-10-17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