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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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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11號黃昌和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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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恒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昌和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11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
      人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昌和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黃敏銓(男、民國97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T126***009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定由聲請人單獨任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蔡政學
股       別:恒股

  • 發布日期:111-10-21
  • 更新日期:111-10-21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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