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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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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潮簡字第438號張宇光、張碧時、張玉琴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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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潮簡惠民卯字第110潮簡4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宇光、張碧時、張玉琴之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
          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潮簡字第43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上午10時4
           0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屏東縣潮
           州鎮光春路300號)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四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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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年度潮簡字第438號公示送達txt
  • 發布日期:111-10-21
  • 更新日期:111-10-21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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