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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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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屏簡字第333號洪示公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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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屏簡惠民元字第111屏簡33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示公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屏簡字第333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洪示公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書記官  鄭美雀


 

  • 發布日期:111-10-25
  • 更新日期:111-10-2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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