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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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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62號孫婷婷之開庭通知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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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慧111年度婚字第6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孫婷婷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1年6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11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62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1年6月21日準備筆錄影本、111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孫婷婷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上午9時30分、112年2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法院地址:屏東市棒球路9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四、原定111年12月27日上午9時30分庭期取消。
 
 
書記官  黃秀梅
 
 
 
書記官       法官 
 
  • 發布日期:111-10-25
  • 更新日期:111-10-2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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