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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7號被告王萌之判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定111年度婚字第2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萌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27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王萌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姚啟涵
- 發布日期:111-10-31
- 更新日期:111-10-31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