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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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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護字第257號王海英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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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濟111年度護字第25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海英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護字第257號延長安置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王海英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經60日發生效        力。
  四、主文:
        少年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   十六日止。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黃佳惠

 

書記官 科長/股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

  • 發布日期:111-11-02
  • 更新日期:111-11-0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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