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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調字第118號林愛綾之民事起訴狀(補正)繕本、111年10月17日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愛綾之民事起訴狀(補正)繕本、111年10月17日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0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調字第11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補正)繕本、111年10月17日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鍾思賢
- 發布日期:111-11-09
- 更新日期:111-11-09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