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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55號黃美芳、張志勇、張路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美芳、張志勇、張路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2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訴字第55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鍾思賢
- 發布日期:111-11-09
- 更新日期:111-11-09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