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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潮簡字第932號戴幸雄、戴瑞雄、戴京珠、鍾昇峰之開庭通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2日
潮簡惠民卯字第111潮簡93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戴幸雄、戴瑞雄、戴京珠、鍾昇峰之起訴狀
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潮簡字第93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上午11時整
,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屏東縣潮州
鎮光春路300號)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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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年度潮簡字第932號公示送達txt
- 發布日期:111-11-12
- 更新日期:111-11-1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