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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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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42號宋泳緹(原名宋芳英)、宋春蘭、宋啓銘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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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屏院惠民友字第109訴84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宋泳緹(原名宋芳英)、宋春蘭、宋啓銘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84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準備程序(庭址:屏東市合作街47號1樓)。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孫秀桃
 

  • 發布日期:111-11-14
  • 更新日期:111-11-14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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