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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潮小字第742號被告曾奕祥即曾文祥之起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奕祥即曾文祥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潮小字第74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15時整,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300號)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 發布日期:111-11-16
- 更新日期:111-11-1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