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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91號伍建梅之判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定110年度婚字第1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伍建梅之判決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191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伍建梅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陳○(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Z000000000號)權利行使與義務負擔,由原告單獨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姚啟涵
- 發布日期:111-11-16
- 更新日期:111-11-1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