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救字第142號鄭捷云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慧111年度家救字第14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鄭捷云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救字第142號訴訟救助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鄭捷云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書記官  黃秀梅
 
 
 
書記官       法官 
  • 發布日期:111-11-21
  • 更新日期:111-11-21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