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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視同上訴人江秀淑、江素春、江美慧之判決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云111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江秀淑、江素春、江美慧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分割遺產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視同上訴人江秀淑、江素春、江美慧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原判決廢棄。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六筆土地,分割方法按如附
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上項分割結果,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江明育應分別補償其
他公同共有人各如附表二「應補償者」欄所示之金額。
上訴人江明育及視同上訴人等各應給付被上訴人如附表二
「稅費分攤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應繼分」欄所示
比例負擔。
書記官 鄭珮瑩
- 發布日期:111-11-21
- 更新日期:111-11-21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