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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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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5號葉永仁、葉錦雪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1年11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民事裁定正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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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屏院惠民友字第111訴23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永仁、葉錦雪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1年11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民事裁定正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35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1年11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民事裁定正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上午9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庭址:屏東市合作街47號1樓)。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孫秀桃
 

  • 發布日期:111-11-24
  • 更新日期:111-11-24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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