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5號葉永仁、葉錦雪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1年11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民事裁定正本各1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屏院惠民友字第111訴23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永仁、葉錦雪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1年11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民事裁定正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35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1年11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民事裁定正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上午9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庭址:屏東市合作街47號1樓)。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孫秀桃
- 發布日期:111-11-24
- 更新日期:111-11-24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