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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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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35號潘進榮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111年11月23日下午3時10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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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潘進榮(即潘得雀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111年11月23日下午3時10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原訴字第35號拆屋還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111年11月23日下午3時10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鍾思賢
 

  • 發布日期:111-11-25
  • 更新日期:111-11-2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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