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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潮簡字第402號告鄭㨗恭、林世璋、鄭堯仁、鄭敏昌、李永順、楊宗育、楊淼帆、鄭旭峰、謝添、鄭記、 鄭福建、李永、許源寶、陳清芳、洪漏順之開庭通知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㨗恭、林世璋、鄭堯仁、鄭敏昌、李永順、楊宗育、楊淼帆、鄭旭峰、謝添、鄭記、
鄭福建、李永、許源寶、陳清芳、洪漏順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潮簡字第40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10時15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300號)被告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 發布日期:111-11-29
- 更新日期:111-11-29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