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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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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674號邱弘嘉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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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刑黃111年度毒聲字第67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弘嘉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毒聲字第674號聲請觀察勒戒案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邱弘嘉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邱弘嘉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書記官  許珍滋

  • 發布日期:111-11-30
  • 更新日期:111-11-30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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