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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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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5號曾苡嘉之判決正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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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刑陽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苡嘉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原判決撤銷。
曾苡嘉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書記官  魏慧夷

股       別:陽股

  • 發布日期:111-12-02
  • 更新日期:111-12-0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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