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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30號顏振合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刑黃111年度聲字第123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受刑人顏振合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聲字第1230號保護管束案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受刑人顏振合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顏振合假事中交付保護管束。
書記官 許珍滋
- 發布日期:111-12-05
- 更新日期:111-12-0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