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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73號夏平順之開庭通知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夏平順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67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沈詩雅
- 發布日期:111-12-06
- 更新日期:111-12-0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