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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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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43號相對人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松澤和浩(KAZUHIRO MATSUZAWA)之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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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屏院惠民成字第111司聲14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松澤和浩(KAZUHIRO MATSUZAWA)之函文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143號限期起訴事件。
    二、應送達之函文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松澤和浩(KAZUHIRO MATSUZAWA)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莊惠如
 

  • 發布日期:111-12-06
  • 更新日期:111-12-0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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