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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0號蔣佩璇(CHIANG, PEI-HSUAN)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一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屏院惠民智字第111訴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蔣佩璇(CHIANG, PEI-HSUAN)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0號拆屋還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⑴如果無法親自到庭,可提出書面表示意見,或出具委任狀,委任代理人代為出庭陳述。⑵土地複丈成果圖已到院,可聲請閱卷並表示意見。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林佳慧
- 發布日期:111-12-14
- 更新日期:111-12-14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