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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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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7號邱林(原名李林)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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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定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邱林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7號終止收養關係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邱林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姚啟涵

 

  • 發布日期:111-12-14
  • 更新日期:111-12-14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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