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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08號阮氏絨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阮氏絨之判決(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08號改定未成年人監 護人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阮氏絨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選定洪許金花(女,民國四十七年五月十五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T二二一****一三號)為聲請人許連鴻(男,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T一二六****八五號)、許怡亭(女,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七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T二二五8****五七號)之監護人。
指定洪菁民(男,民國七十年二月十日生,身份證統一 編號:T一二二****一四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郭松菊
- 發布日期:111-12-16
- 更新日期:111-12-1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