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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9號林月眞、邱月娥、林英偉、林蓓莉、林玉華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言詞辯論筆錄、陳報狀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月眞、邱月娥、林英偉、林蓓莉、林玉華
之111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111年12月7日陳報狀及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
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18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111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111年12月7日陳
報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上午10時30
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王鏡瑜
- 發布日期:111-12-19
- 更新日期:111-12-19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