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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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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親字第16號被告阮氏垂玲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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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云111年度親字第1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阮氏垂玲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親字第16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 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阮氏垂玲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鄭珮瑩

 

  • 發布日期:111-12-19
  • 更新日期:111-12-19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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