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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親字第16號被告阮氏垂玲之判決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云111年度親字第1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阮氏垂玲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親字第16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 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阮氏垂玲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鄭珮瑩
- 發布日期:111-12-19
- 更新日期:111-12-19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