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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5號潘素珠、潘明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潘素珠、潘明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原訴字第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原定111年12月28日下午3時10分言詞辯論期日取消,改定於112年2月24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鍾思賢
- 發布日期:111-12-19
- 更新日期:111-12-19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