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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64號賴俊儒、涂雪仁、劉啓仁、李新鶯、李新明、李天、李國、李天香、李亷香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賴俊儒、涂雪仁、劉啓仁、李新鶯、李新明、李天、李國、李天香、李亷香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66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複丈成果圖已函復,請到院閱卷並表示意見。
民事庭
書記官 鍾思賢
- 發布日期:111-12-19
- 更新日期:111-12-19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