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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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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4號金千龍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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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定111年度家財訴字第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金千龍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財訴字第4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原告金千龍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家事法庭(法院地址:屏東市棒球路9號)開言詞辯論庭,原告金千龍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姚啟涵



 

  • 發布日期:111-12-20
  • 更新日期:111-12-20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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