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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4號金千龍之裁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定111年度家財訴字第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金千龍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財訴字第4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金千龍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金千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書記官 姚啟涵
- 發布日期:111-12-20
- 更新日期:111-12-20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