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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潮簡字第402號鄭㨗恭、林世璋、鄭堯仁、鄭敏昌、李永順、楊宗育、楊淼帆、謝添、鄭記、鄭福建、李永、 許源寶、陳清芳、洪漏順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4、5狀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㨗恭、林世璋、鄭堯仁、鄭敏昌、李永順、楊宗育、楊淼帆、謝添、鄭記、鄭福建、李永、
許源寶、陳清芳、洪漏順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4、5狀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潮簡字第40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4、5狀,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10時15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300號)被告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 發布日期:111-12-22
- 更新日期:111-12-2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