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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2號清川俊雄、清川敏夫、高木英、邱瑞芳之開庭通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濟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清川俊雄、清川敏夫、高木英、邱瑞芳之民事起訴(補正七)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3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2號分割遺產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補正七)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清川俊雄、清川敏夫、高木英、邱瑞芳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法院地址:屏東市棒球路9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佳惠
書記官 科長/股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5-2 庭期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
- 發布日期:111-12-23
- 更新日期:111-12-23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