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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7號相對人即債權人挺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宗漢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民執成111司執消債更字第9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相對人即債權人挺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宗漢之裁定正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李玉芳間更生事件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成股書記官莊惠如
- 發布日期:111-12-26
- 更新日期:111-12-2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