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52號黃銘善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濟111年度婚字第5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銘善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52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銘善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黃**(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T1********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 擔,由原告單獨任之。
被告應自民國111年2月16日起至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黃 **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十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黃* *扶養費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參拾壹元,並由原告代為 受領;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十二期(含遲誤當 期)視為亦已到期,所餘期數不足十二期者,視為全部 到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黃佳惠
書記官 科長/股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
- 發布日期:111-12-26
- 更新日期:111-12-2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