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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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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52號黃銘善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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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濟111年度婚字第5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銘善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52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銘善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黃**(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T1********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          擔,由原告單獨任之。
      被告應自民國111年2月16日起至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黃        **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十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黃*          *扶養費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參拾壹元,並由原告代為          受領;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十二期(含遲誤當          期)視為亦已到期,所餘期數不足十二期者,視為全部        到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黃佳惠

 

書記官 科長/股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

  • 發布日期:111-12-26
  • 更新日期:111-12-2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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